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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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蒐證 妻告竊盜

苗栗縣吳姓男子,不滿妻子開銷無節制,購買高級化妝品,經常出國旅遊,在外也要住高級酒店,為此吵得要離婚,吳男為了上法庭時證明所言不假,拿取妻子皮包內的信用卡消費憑據及發票影印、拍照,吳妻事後得知,告他竊盜。但因已過6個月追訴期,苗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。
檢警調查,吳男與妻子結婚20年,育有2子,但長期因妻子的開銷問題吵架,感情漸趨不睦,加上被妻子懷疑外遇,雙方爭執日益激烈,吳男100年1月間帶著長子離家。
去年10月間,吳妻提告指控丈夫在離家前,竊取她的皮包及7000台幣、12萬餘日圓、2張提款卡及多張百貨公司的信用卡消費存根聯、發票、酒店住宿發票、信用卡帳單、ATM交易明細表等。
吳男坦承拿取妻子的皮包,但否認有竊取皮包或皮包內的東西,他供稱因夫妻感情已難挽回,恐有離婚的一天,所以將裡面的信用卡消費憑據及發票影印、拍照,以做為日後離婚上法院時,證明妻子亂花錢的證據。
檢察官認為,吳妻101月10月間即得知丈夫曾拿取她的皮包,沒有立即報警,也未辦理提款卡掛失,卻到去年10月才提告,也無有力證據,且夫妻間竊盜屬告訴乃論罪,知悉起6個月內必須提起告訴,已逾追訴期,因此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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